发布日期:2017-01-03 点击次数:37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统一标准,便于操作”的原则,维护被征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衡水高速公路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制定了如下标准:
一、征地
(一)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见附表1)
按照省政府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进行补偿,征地区片范围以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二)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原以出让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3、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或现行市场均价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租赁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三)临时占地(不包括取土用地)
临时占用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费参照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临时占用土地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自占用之日起占一季补一季。占地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复耕。
二、地上附着物拆迁
(一)青苗(见附表1)
1、被征用的建设用地、道路、场院、坑塘、沟渠等非耕地不予青苗补偿。
2、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已经确定占地线或明确通知土地被征用后,在此土地继续投工、投料、抢种、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鱼塘
1、鱼塘必须设有加氧等养鱼设施、专人看管。
2、鱼塘补偿费包括鱼塘开挖维护费用和养殖物补偿费(见附表一)。
3、无水或没有养殖的鱼塘不予补偿。
(三)树木(见附表2)
1、树木补偿费包括树木补偿费、砍伐费和移栽费,补偿单价有范围的按内差法计算。
2、征收土地中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合理栽植最大密度120棵/亩的,按照实际株数补偿;超过合理栽植密度120棵/亩的,按苗圃补偿。对于新移植幼苗无树冠的各种树木不补偿。移伐的树木归产权人或经营者所有。
3、盆栽花卉苗圃不予补偿,可以适当补偿搬迁费,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房屋建筑物
1、房屋建筑物分类
房屋建筑按结构分为二类七等,其分类等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3。具体划分为:
第一类:平房
一等房为水泥混凝土框架或者带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顶面为空心板或现浇混凝土顶的砖混结构平房;
二等房为砖(石)墙,木房架,木檩条,瓦顶或水泥抹顶;
三等房为一般平房,墙面为砖墙,墙体为里生外熟,木或水泥混凝土檩条,顶面为灰渣顶或炉渣顶;
四等房为简易平房,一般为砖(坯)墙或砖、石干砌墙,顶面为石棉瓦、铁瓦、木板等简易房顶。
第二类:二层(含)以上民用楼房
一等房为顶面和楼面为现浇水泥混凝土的框架结构;
二等房为顶面或楼面为空心板的砖混结构;
三等房为楼面为灰渣、炉渣的砖混结构。
2、建筑物拆迁补偿计算方法
(1)建筑物拆迁补偿以分类标准结合建筑物成新折算补偿单价。成新折算系数:①五年以内的为1.0;②五至十年的为0.95;③十至二十年的为0.9;④二十年以上的为0.8。被拆迁建筑物的补偿金额为标准单价乘以成新系数乘以房屋建筑面积。
(2)房屋高度以室内净高度(木结构量至椽下方)计算,面积以房屋墙体外壁测量(与室内结构、地基无关)、标准高度2.8米,房屋标准墙体为24公分。
(3)房屋墙体为37公分时,补偿标准增加10%,部分墙体为37公分时,不再计算。房屋墙体为50公分里生外熟时,按标准房屋墙体计算。
(4)房屋按标准高度每增减10公分,按本层次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增减4元,不足10公分,不计算。
(5)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宅基土方以及取得宅基证等相关费用。
(6)房屋、楼房的内外装修、装饰的补偿按现行市场价格结合成新折算。外装饰包括水刷石、墙面漆、贴瓷砖;内装修包括瓷砖或石材地面、木地板、木制墙裙、壁纸、木制包门窗口、木制屋顶线灯池、铝合金石膏板吊顶。
(五)其它建筑物
门楼、厕所、围墙、猪圈、大棚、坟、影壁墙、广告牌等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4。
(六)电力、电讯及其它管线设施(见附表5)
电杆、变压器拆迁补偿费含电力线路改造所有费用、新占用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砍伐树木补助费等。
(七)农业、水利设施(见附表6)
占压机井补偿费含井房、配套设施补偿费用。因高速公路建设造成原有农业灌溉系统破坏,确需补打机井的,在拆迁登统阶段进行调查核实,补打机井计入拆迁赔偿数量并详细说明。
(八)厂矿等经营性企业
1、需要拆迁的企业,如果其营业执照等国家要求的证照齐全的,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如果其证照不齐全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补偿标准的50%补偿。
2、高速公路拆迁补偿费对固定资产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其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经济效益等酌情予以适当补偿。
3、企业拆迁补偿费应按照项目分类进行补偿
(1)对于厂房等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附表执行;
(2)土地补偿:证照齐全的企业,根据用地类型,按照政府出让土地指导价进行赔偿;
(3)对于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拆迁的,如果能够迁移的,按照80元/吨的运输费用进行经济补偿。不能迁移的,其补偿费按照现行的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折旧费和残值后,予以补偿;
(4)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经济效益等按照企业前三年缴纳所得税计算的企业利润的年平均值进行补偿,缴税证明必须由税务部门提供。部分拆迁的按高速公路建设占用厂区面积比例计算补偿。不能提供缴税证明的,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经济效益等不予补偿。
(九)规模化专业养殖场
1、高速公路建设占用养殖场用地,采用限期整体搬迁,整体补偿的方式进行。异地续养场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不另行补偿。对于限期不整体搬迁的,因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造成减产、减收,不予赔偿。
2、规模化专业养殖场拆迁补助应按照项目分类补偿
(1)对于养殖用房按100-2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具有温度、湿度控制系统的取高限。办公用房、仓库等参照附表标准补偿;
(2)迁移补助:小型动物(鸡、鸭、鹅、狐狸、貂、貉等十公斤以下)按存栏数量2元/只;猪按存栏数量5-10元/只;牛、羊、驴等不补助;
(3)由于搬迁造成蛋鸡减产的,可适当考虑减产损失补偿。
(十)经营性种植企业
1、必须拥有种植类营业执照,且土地使用权应具备下列其一条件:
(1)土地租赁合同;
(2)企业土地所有权证。
2、经营性种植企业拆迁应按项目补偿
(1)征地补偿费按照附表1执行(归土地所有人所有);
(2)地上附着物按照附表执行;
(3)对于租用土地的企业预期收益给予适当补偿,按照当地现有耕地租赁价格的50%乘以剩余租用年限进行补偿。
三、其他
1、在拆迁过程中,如拆迁项目未包含于标准之列,应按相似项目补偿标准进行计算;如没有相似的项目的,按该项目现行市场价格并经扣除相应折旧费和残值后,予以补偿。
2、涉及地方政府土地租赁的,在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前,工程建设占地部分先期收回,补偿费用针对原土地所有人。
3、对征地拆迁造成水渠、道路等设施损坏的,如果通过其他方式恢复其原有功能,不再给予经济补偿。
4、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存有较大争议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地方建设指挥部申请评估,评估单位的选择由建设方确定,评估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并且经拆迁户同意,评估费用由建设方(或业主单位)承担。
附表1:
征地及青苗补偿标准
类别 |
名 称 |
分类标准或界定依据 |
单位 |
单价(元) |
||
永久占地 |
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 |
冀政〔2008〕132号文件 |
亩 |
|
||
耕地开垦费 |
15元/平方米 |
亩 |
6667 |
|||
耕地占用税 |
冀政函〔2008〕91号文件 |
亩 |
1334 |
|||
征用土地管理费 |
冀政办函〔2008〕57号文件 |
|
2% |
|||
社会保障费 |
不低于区片价的10% |
|
10% |
|||
社保风险基金 |
社保风险基金缴费基数的5% |
|
5% |
|||
临时占地 |
占地补偿费 |
占一季补一季,用地单位负责复耕 |
亩 |
|
||
青苗 |
青苗 |
麦田、玉米、谷子 |
亩 |
1000 |
||
豆类、山芋 |
亩 |
1300 |
||||
棉田、花生 |
亩 |
1600 |
||||
菜地 |
露天菜(瓜)地 |
亩 |
1600 |
辣椒 |
4500 |
|
亩 |
西瓜 |
露天:4500 |
||||
大棚:7000 |
||||||
大棚菜地(含芦笋、草莓、各种药材) |
亩 |
温室 |
6000 |
|||
亩 |
大棚 |
4000 |
||||
亩 |
小棚 |
2500 |
||||
鱼塘 |
鱼塘补偿费 |
按水面计 |
亩 |
鱼虾蟹 |
6000 |
|
亩 |
观赏鱼 |
10000 |
附表2:
树木拆迁补偿标准
类别 |
名 称 |
规 格 |
单位 |
单价(元) |
用材树 |
杨、柳、槐、榆等 |
胸径小于3cm |
棵 |
5 |
3cm<胸径≤5cm |
棵 |
5-10 |
||
5cm<胸径≤10cm |
棵 |
10-25 |
||
10cm<胸径≤15cm |
棵 |
25-55 |
||
15cm<胸径≤25cm |
棵 |
55-80 |
||
25cm<胸径 |
棵 |
60(采伐费) |
||
松、柏树 |
胸径≤3cm |
棵 |
10 |
|
3cm<胸径≤5cm |
棵 |
10-15 |
||
5cm胸径≤10cm |
棵 |
15-40 |
||
10cm<胸径≤15cm |
棵 |
40-65 |
||
15cm<胸径≤25cm |
棵 |
65-90 |
||
25cm<胸径 |
棵 |
80(采伐费) |
||
果树 |
苹果、梨、桃、杏 |
树苗:基径≤3cm |
棵 |
30-50 |
幼树:3cm<基径≤5cm |
棵 |
50-150 |
||
初树5cm<基径≤15cm |
棵 |
150-300 |
||
盛树15cm≤基径 |
棵 |
300-700 |
||
死树或无果期 |
棵 |
20 |
||
枣、柿子、核桃、石榴、桑树、无花果等果树 |
树苗:基径≤3cm |
棵 |
20-30 |
|
幼树:3cm<基径≤5cm |
棵 |
30-50 |
||
初树5cm<基径≤15cm |
棵 |
50-150 |
||
盛树15cm≤基径 |
棵 |
150-300 |
||
死树或无果期 |
棵 |
50 |
||
葡萄枸杞 |
每亩300墩以下按墩计算 |
树苗:当年栽种 |
墩 |
6 |
初树:栽种期≤3年 |
墩 |
25 |
||
盛树:栽种期>3年 |
墩 |
50 |
||
每亩300墩以上按亩计算 |
树苗:当年栽种 |
亩 |
1500 |
|
初树:栽种期≤3年 |
亩 |
1500-7500 |
||
盛树:栽种期>3年 |
亩 |
7500-12000 |
||
苗圃 |
花卉苗圃 |
当年栽种 |
亩 |
1600 |
种植密度≤2000棵亩 |
亩 |
1800 |
||
种植密度≥2000棵亩 |
亩 |
1800-3800 |
||
果树苗圃 |
当年栽种 |
亩 |
1800 |
|
种植密度≤1000棵亩 |
亩 |
2000 |
||
种植密度≥1000棵亩 |
亩 |
2000-4000 |
||
材树苗圃 |
当年栽种 |
亩 |
1800 |
|
种植密度≤2000棵亩 |
亩 |
2000 |
||
种植密度≥2000棵亩 |
亩 |
2000-4000 |
附表3:
房屋分类等级及拆迁补偿标准
种 类 |
等 级 |
单位 |
单价(元) |
第一类平房 |
一等 |
m2 |
480 |
二等 |
m2 |
390 |
|
三等 |
m2 |
320 |
|
四等 |
m2 |
200 |
|
第二类二层(含)以上楼房 |
一等 |
m2 |
580 |
二等 |
m2 |
530 |
|
三等 |
m2 |
480 |
|
钢结构厂房 |
|
m2 |
750 |
搬迁补助费 |
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
m2 |
10 |
安置补助费 |
对于居住户,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算(3元/月·平方米,一次性发放12个月) |
m2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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