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12-19 点击次数:1138
案情介绍:
2016年5月,李某与王某京链家公司居间介绍签署了《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李某以500万的价格购买王某位于顺义区的某房屋,此价款不包含国家规定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费,同时约定自签约只过户总体时效为6个月,如最终过户时间提前至5个月,王某则优惠伍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同日,李某与王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成交版)》和相关《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买方于2016年5月5日将第一笔定金伍万元自行支付王某,买方于5月10日前卖方调取房本复印件前提下将第二笔定金伍万元自行支付给卖方,卖方于2016年6月30日前想该房屋的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的申请,且卖方最迟应于2016年7月30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以及其他首付款、转移登记等相关约定。同日,买卖双方及中融信公司签订《自行支付购房款协议》。上述合同签订后,李某于2016年5月5日向卖方支付定金伍万元,2016年5月6日,王某以微信方式告知李某及链家公司解除抵押时间有变化,最快要到2017年1月份,王某在双方并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私自将定金伍万元以转账的方式退还给李某,后李某以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定金10万元,李某起诉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及支付违约金,后来,王某也已另案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买方承担违约金十万元。
京云律师分析:
在接受买方李某的委托后,由我所王律师、杨律师代理此案,分析了具体案情后,王律师、杨律师立即召开案件研讨会,针对在本案中存在的争议焦点问题展开讨论,最终确定了特色的实施方案,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提起诉讼,要求1.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向买方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2.卖方承担违约金。在本案中,首先,买卖双方及与链家公司、中融信公司签订得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其次,买方李某依约于2016年5月5日支付了定金五万元后,在卖方王某于2016年5月6日明确告知无法依约解除抵押登记手续,5月8日退还已支付的定金伍万元,未依约在5月10日前提供完整的房本复印件,且未履行《自行支付购房款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买方未支付定金及首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卖方未依约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属于明显违约;
再次,买方李某明确表示有履行剩余购房款的能力,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本案中,卖方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私自将定金退还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行为更不能视为解除合同。果然,经过庭审、双方的举证质证,法官支持了买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另案中,驳回了卖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大获全胜。当事人对我所律师代理工作非常满意,给我所王律师和杨律师送上了锦旗。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合同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出现问题后,应双方协商解决,若解决不了则可以提起诉讼解决纠纷,万不可私自采取措施,这是百害而无一利的,法律面前无儿戏,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更是保护我们合法权益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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